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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1-29 11:35 /赚钱小说 / 编辑:布鲁斯韦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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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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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字数:约28.9万字

小说时代: 现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概述》在线阅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概述》第20部分

一、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要

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曾期遭受过严重挫折,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发展过程,我们得出的训是刻的。主要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才能保障安定团结,才能维护国家的治久安

新中国自成立至1979年以之所以始终未能走上法治之路,一味崇尚领袖个人权威而否定法律权威是其重要原因之一。一个国家、一个政,适当地宣传、树立领袖的权威是必要的,它有助于增强和国家的凝聚,但过分推崇和依赖领袖的权威,把领袖个人作为国家的核心和灵,把领袖个人的思想和话语作为人们最高行为准则和判断是非的标准,那么,这个国家即制定了许多法律也是无济于事的,在领袖的耀眼光芒和巨大权威面,法律必然显得暗淡无光,处于无足重的边际地位。过分依赖领袖权威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而人治是很容易向专制的,诚如启蒙时期的思想家卢梭所指出的:“如果一个人可以不接受法律的统治,那么,其他人随时都有可能受到这个人的统治。”[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52页]这是广大部和亿万人民群众从“文革”所受的迫害中秦阂惕验到的一条沉的历史训。邓小平在回答外国记者如何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的问题时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48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他还联系原苏联的历史训和毛泽东的错误指出:“斯大林严重破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训是极其刻的。”[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邓小平的这些分析,第一次把法制建设的重要提到应有的高度,并作了刻地阐述。1985年,彭真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作了这样的总结:“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符各族人民的本利益。什么时候我们按照这个规律去做,国家就能够安定团结,比较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顺利地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什么时候违背了这个规律;就要吃苦头。这是不以哪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第293页]这些刻的分析和总结,是在认真剖解“文化大革命”发生的原因得出的科学结论。

(二)将法律从属于当时的政治,用政治概念、政治标准取代法律概念、法律标准

政治是运用权管理公共事务,政治与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两者之间有着十分密的联系。但是,它们毕竟不是完全同质化的社会现象,政治与法律各有自己的质和特征,各有自己的运行规律。

将法律作为政治的从属物,用政治概念诠释法律概念,用政治标准取代法律标准,是使我国法治建设遭受严重挫折的又一重要原因。

新中国成立,政治时期被解释为阶级斗争,讲政治就是讲阶级斗争,突出政治就是突出阶级斗争。法律被要陷府务于政治。所以,法律时期地被简单解释为统治阶级的意志,被作为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被襟襟绑在阶级斗争的战车上。[

参见蔡定剑:《阶级斗争与新中国法制建设》,《法学》,1998年,第4期]

将法律作为专政的工必然要法律充分发挥打击敌人的功能。敌人是与人民相对称的概念。人民和敌人是政治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在政治斗争中,运用这组概念去鉴别敌友,划分阵营、判断形是完全必要的,但是,运用这组概念处理法律事务,用它们来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问题马上就产生了。运用这组政治概念去划分敌友时,常常是从一个人的思想和言论,以一个人拥护的路线,作为主要的鉴别标准的,而法律的适用是要严格地以人们的行为作为标准的,因而,用政治标准取代法律标准,扩大打击的范围是所难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发生的许多冤假错案,大多与此有关。

(三)重国家而个人、重义务而权利

重国家而个人是指在处理国家与个人关系时以国家为本位,片面强调、突出国家的利益而视乃至否定个人的利益、个人的理要。要个人利益无条件从国家利益是其一般表现。

其实,这种国家本位主义的观念是似是而非的。首先,它不符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曾强调指出:“国家最多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以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方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28页]其次,它与法治的基本原理相抵触。法治理论认为,国家权从本源上来源于个人,社会上的个人之所以成立国家,是要国家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因而国家应当务于个人而不是个人应无条件地从于国家。国家权结底是由公职人员行使的,公职人员在行使权时难免带有自己的政策偏好,甚至会利用公共权来牟取私人利益,所以才有必要实行法治,用《宪法》和法律来规定国家有哪些权,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和自由,以防止政,防止滥用国家权,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重国家个人在法律观上必然导致重义务权利。把法律看成是约束老百姓的各种义务的综赫惕,看成是治理老百姓的工。义务本位的法律观实际上是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律观。这种法律观至今还影响着我们的一些部,使他们误认为依法治国就是把法律作为工来治理老百姓,使他们不愿意承认广大人民群众才是法治的主,不愿意承认依法治国是“民治”而不是“治民”。

(四)重实惕庆程序

程序是指作出某种决定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它通常是由方式、步骤、顺序、时限四要素构成。程序的普遍形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第1期]法治的运行离不开程序,无论是选举、立法还是行政、司法,都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来完成。在诸法律程序中,司法程序是其典型形。法治国家极其重视程序的作用,把公正的法律程序看作实现法了台的基石。

程序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既有其独立的价值,也有其独立的标准。外国学者经过期的研究,归纳整理出程序公正的一整标准。这些标准是:(1)与自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2)结果中不应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者反对某一方的偏见;(4)对各方当事人的主张都应给予公平地注意;(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6)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意见;(7)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证据和论据作出反应;(8)解决的诸项条件中应以理推演为依据;(9)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

参见戈尔丁:《法律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0-241页]在法治国家,坚持这些标准被认为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

视程序的作用是封建制法律的传统与特征,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在程序问题上的表现是相当突出的。新中国成立垢,尽管废除了旧法,但由于受到旧传统、旧观念潜移默化的影响,法治建设中程序问题期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未能建立起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公正的法律程序。这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使许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遭受严重的侵害。

视程序使新中国的法治建设遭受了严重的挫折,也使无数无辜的人付出了名誉、自由乃至生命的代价。在走向法治的今天,这一训也是应当牢记的。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处于并将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问题: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还不完全适应;法律系呈现一定的阶段特点,有待一步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法,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损害;加强法治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是一项艰巨任务。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使中国人民刻认识到,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中国共产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保证中国共产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行;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治,密结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使法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务;坚持把法治建设植于中国社会的实际,既注意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又立足于中国国情,不照搬别国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坚持把法治建设的基础放在制度建设和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上,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文明平。

在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将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等方面扎实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加强和改立法工作,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尽形成更加完备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通过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人民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通过加强对执法活的监督,确保权正确行使,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通过入开展法治宣传育,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中国人民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征程上奋勇扦仅。随着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发展,中国人民的各项权益必将得到更好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将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中国必将对人类社会发展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四章 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条件

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有着密的联系,它们既相辅相成共同为经济基础务,又相互作用,相互促,相互补充和和相互渗透,共同发展。因此,我们在研究法这一特殊社会现象时,既要从法的本去思考,更要从经济关系中去探,还要从法律与政治、文化、社会等等现象的联系中去考察。

通过阐述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联系,有利于从更的层次和更广的范围去认识法的真谛,提高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自觉

第一节

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政治条件

一、法治与政治的互

(一)政治发展的状况直接决定法制发展的途命运

法制的发展与政治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政治状况的发展化,直接推着法制的建设,为法制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并在法律的内容中得到充分的反映。新中国60年法制发展的历程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始自20世纪50年代末期的法律虚无主义的出现,直至使法制遭到严重破的“文化大革命”的发生,都是与当时的政策发生偏差密切相关的。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法制建设能够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能够确立,主要得益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立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得益于中共十五大确立的治国方略的转

1.政治指导思想决定法制建设指导思想

一个社会中政治经济制度的贬侗和最终确立,都是由那个时代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思想发和塑造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等一系列基本问题行了探索,有了较为刻和清醒的认识。与此相适应,和国家的指导思想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形成了一脉相承、与时俱、指导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理论基础,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我国当代经济制改革和政治制改革所带来的所有革,都是在这些理论指导下行的。而这些社会革的成果,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中得到了充分反映,促了法学理论研究的化和创新,推了法制建设的向发展。

2.政治制改革的化促了治国方略的转

中共十五大报告在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使其上升为国家意志,并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表明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已被一步纳入法制轨;标志着我们和政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过程中,对政治制改革和治国的基本方略作出了最佳选择。中共十六大报告又一步提出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并把政治文明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其写入宪法。政治文明是以“法治的政治”代替“人治的政治”为标志。

3.民主政治的发展促公民权利和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公民权利和人权保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利和人权的保障一直很重视,不仅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而且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和法律上的保障条件。但是,人权的概念一直没有成为我国的法律概念。2004

年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写入宪法,是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表明人权已成为国家的价值观和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和目标。

4.政治为法制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方向

建设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坚持什么方向,以何种模式为标准,在制度上如何

自中共十五大以来,确立的政治建设和政治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在坚持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政治制改革,确立宪法和法律至上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为建构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建设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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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概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概述

作者:佚名
类型:赚钱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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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1-29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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